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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工会财务管理办

时间:2019-09-24 00:00:00  作者:  点击: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所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青岛市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研究所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财务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根据工会业务需要,设置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各一人。

第五条工会会计人员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并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工会出纳人员应按照国家《票据法》、《现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第七条收入管理。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研究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研究所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六)投资收益: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支出管理。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表彰参照研究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

1.服装购置:参加上级工会、行业和系统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2.奖励设置: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奖励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励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3.人员费用: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

4.观影及春秋游:工会可以用会员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员费收入的三倍。

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看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可发放观影券、演出门票和比赛门票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春游秋游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餐每餐标准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600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酌情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品或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四)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十条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及其他维权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可酌情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其他维权支出主要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的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及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图书室、室内外职工文体活动场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三)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上级批准,工会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向研究所党委报备后执行。表彰比例不超过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工会业务产生的差旅费,参照研究所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报销单据各项内容的填写要完整、准确,简明扼要地列明报销事由,由经办人签字、工会主席审批通过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如收款单位、开票日期、业务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要填写完整,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需经除经办人、审批人之外的第三人审核签字。

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慰问金(物品)、补助及观影券等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餐费要附用餐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特殊款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款项应使用转账支票或汇款等方式结算。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工会出纳人员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并合理控制库存现金,库存现金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工会按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财务专用章与工会法人章要分管。工会会计人员应每月核对银行余额,保证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会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盘亏、毁损、已到报废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批,依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会财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按期整理、装订成册,并送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调阅工会会计档案应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工会会计档案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工会主席批准。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工会主席批准。

第二十五条工会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工会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青能所党字〔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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